關于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4〕1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和旅游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商務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研究完善了市內免稅店政策,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xiàn)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見附件1)。
二、現(xiàn)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鄭州、哈爾濱等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以及現(xiàn)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yè),適用《辦法》;到期未完成轉型的外匯商品免稅店,予以關閉,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經營并辦理相關注銷手續(xù)。本通知施行后不再設立外匯商品免稅店。(現(xiàn)有市內免稅店和可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的外匯商品免稅店名單見附件2)
三、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適用《辦法》。
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策組織實施工作?!掇k法》施行2年后,財政部將會同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施行效果進行評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 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內免稅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 按規(guī)定設立在市內,向即將出境的旅客銷售免稅商品的商 店。 市內免稅店應當在口岸出境隔離區(qū)內設立免稅商品提 貨點。免稅商品提貨點不得設立在口岸進境隔離區(qū)內。旅客 應當在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市內免稅店所購免稅商品,并一 次性攜帶出境,不允許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買或預訂后,寄 存在口岸并于進境時提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證件即將 于 60 日(含)內搭乘航空運輸工具或國際郵輪出境的旅客 (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籍旅客)。 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出入境有效證件,并已購買出境機票或國際郵 輪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證件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 來臺灣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 陸通行證等。
(二)由旅客本人憑購物憑證、出入境有效證件在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免稅商品。
(三)在即將離境口岸所屬城市的市內免稅店購物。
第四條 市內免稅店的進口商品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 值稅和消費稅,國內商品進入市內免稅店視同出口,退(免) 增值稅、消費稅,市內免稅店銷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國內環(huán)節(jié) 增值稅、消費稅。
第五條 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買免稅商品不設購物限 額,但應當符合海關關于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出境應當以自 用、合理數(shù)量為限的規(guī)定。旅客將所購免稅商品攜帶出境后, 再次攜帶進境的,按照進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稅。
第六條 旅客已經購買的免稅商品屬于個人使用的最終 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第七條 國家對市內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市內免稅店 按規(guī)定向國家上繳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
第八條 國家統(tǒng)籌安排市內免稅店的布局。市內免稅店 的布局應當根據(jù)出入境旅客流量,結合區(qū)域布局、城市商業(yè) 設施建設和旅游業(yè)發(fā)展等因素,綜合考慮所在地口岸出境免 稅店經營情況和行政運行成本,滿足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 有序競爭、避免浪費、便于監(jiān)管等要求。
第九條 市內免稅店主要銷售食品、服裝服飾、箱包、 鞋帽、母嬰用品、首飾和工藝品、電子產品、香化產品、酒 等便于攜帶的消費品。 免稅商品的經營范圍,嚴格限于海關核定的種類和品 3 種,核定工作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 部、稅務總局實施。 鼓勵市內免稅店銷售國貨“潮品”,將具有自主品牌、 有助于傳播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特色產品納入經營范圍。
第十條 地方政府應當協(xié)調口岸業(yè)主為市內免稅店在口 岸出境隔離區(qū)內設立免稅商品提貨點提供便利??诎稑I(yè)主向 經營主體收取的免稅商品提貨點費用標準不得高于同一口 岸出境免稅店的費用標準。
第十一條 設立市內免稅店的城市、數(shù)量,由省級(自 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 會同商務、文化和旅游、海關、稅務等部門提出申請,財政 部會同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提出意 見報國務院審批。 申請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向海關提供驗核旅客訂 票和實際離境信息等相關數(shù)據(jù)及聯(lián)網核查的條件、對口岸出 境隔離區(qū)提貨點的安排、特色產品銷售方案等。
第十二條 市內免稅店經營主體,按照合法合規(guī)、公平 公正的原則,由地方政府參照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 和程序,采用競爭方式確定。 市內免稅店應當自國務院批準設立之日起 6 個月內確定 經營主體。經營主體確定之日以地方政府與經營主體簽署經 營協(xié)議的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批準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免稅品經 營資質的企業(yè),可平等競爭市內免稅店經營權。企業(yè)的競爭 方案應當包括市內免稅店的經營場所選址和經營面積。選址 應當符合布局集中、公平競爭、滿足消費需求等要求。市內 免稅店應當具有準確、唯一的經營地址。 市內免稅店經營主體可為單一股東或多元股東,可采取 參股、合作等方式經營市內免稅店。經營主體必須由經競爭 確定并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的企業(yè)絕對控股(持股比例大于 50%)。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與經營主體簽訂經營協(xié)議后,應當 按程序向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 總局備案。備案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場所選址和經營面積情況;
(二)經營主體合作協(xié)議,包括各股東持股比例、經營 主體業(yè)務關聯(lián)互補情況等,獨資設立市內免稅店除外;
(三)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yè)性質、營業(yè)范圍、 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等;
(四)地方政府與經營主體關于設立市內免稅店的協(xié) 議。 上述所列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備案材 料。
第十五條 經營市內免稅店應當符合財政、稅收管理要 求,市內免稅店所在城市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做好相關 監(jiān)管工作。
第十六條 經營市內免稅店應當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具 備聯(lián)網核查條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xù)。 自經營主體確定之日起 30 天內,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 申請辦理免稅商店經營許可。自海關批準之日起 1 年內,市 內免稅店應完成建設,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yè)。
第十七條 經營主體不得擅自變更市內免稅店的經營場 所選址及經營面積。需要變更經營場所選址及經營面積的, 由經營主體提出申請,報海關總署批準。
第十八條 地方政府與經營主體簽訂的經營協(xié)議期限不 得超過 10 年,原則上也不少于 5 年。經營協(xié)議將在 1 年內 到期的,地方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確定經營主體。 經營協(xié)議到期后,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 止經營并辦理相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九條 地方政府應當切實承擔防控“套代購”免稅 商品再次銷售等反走私綜合治理主體責任,加大對市內免稅 店經營主體資質、網絡平臺、市場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對于協(xié) 助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擾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運輸企業(yè)等, 給予行業(yè)性綜合整治。 每年 3 月底前,地方政府應當按程序將監(jiān)督檢查情況, 通告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第二十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地方政府應當按照本 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確定經營主體,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經營并辦理相關 注銷手續(xù):
(一)經營主體的股權結構發(fā)生變動,導致具有免稅品 經營資質的企業(yè)對經營主體的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 50%的;
(二)自海關批準之日起 1 年內,市內免稅店未能完成 建設并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yè),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市內免稅店暫停經營 1 年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市內免稅店違反海關有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在 1 個公歷 年度內被海關警告或者依法依規(guī)處理累計超過 3 次的;
(五)現(xiàn)經營主體申請放棄經營市內免稅店的。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財政部會同商務 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準,關閉市內免 稅店,2 年內不再受理該店所在城市重新設店申請:
(一)地方政府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確定經營主 體,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地方政府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 重新確定經營主體,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地方政府未能履行行政監(jiān)督職責,同一市內免稅 店 3 個公歷年度內再次發(fā)生第二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
(四)地方政府申請放棄設店資格的。 第二十二條 市內免稅店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消費 稅免稅政策,相關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根據(jù)職責分工,加強協(xié)作配合,會同有關部門 依法監(jiān)督管理市內免稅店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對違 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免稅店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按規(guī)定提供市 內免稅店有關信息。各有關部門依職責收集維護市內免稅店 信息,并依法對相關數(shù)據(jù)保密。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 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定期交換有關數(shù)據(jù)和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蛾P 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免稅業(yè)務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請示〉的 通知》(財外字〔2000〕1 號)等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 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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